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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陈某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沈某某名下。陈某某在哺乳期期间,沈某某擅自将该房产抵押借款用于个人经营,导致家庭背负巨额债务。陈某某主张该债务为沈某某个人债务,且沈某某存在转移财产嫌疑,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沈某某辩称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拒绝分割房产。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债务性质争议较大,且涉及第三人债权人利益,案情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法院首先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陈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沈某某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存在恶意举债行为;沈某某提交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主张债务用于经营。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通知第三人债权人出庭说明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需向沈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三、沈某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其个人承担,陈某某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擅自举债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同时,体现了法院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的平衡,对类似房产分割与债务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