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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杨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杨某名下。2021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杨某折价款。离婚后李某未按期支付补偿款,杨某诉至法院获生效判决支持。执行阶段,李某主张杨某在离婚诉讼期间隐瞒了该房产的拆迁安置权益,且李某目前处于哺乳期,生活困难,请求重新分割或调整执行方案。杨某否认隐瞒事实,认为房产价值已明确,拒绝额外补偿。双方对房产实际价值及是否存在未披露财产存在重大争议,李某申请评估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拆迁背景。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鉴于李某提出执行异议及重新分割主张,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李某提交了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房产存在隐性拆迁利益未分割;杨某则提交了离婚协议及生效判决书,主张争议财产已处理完毕。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组织双方对房产现值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及生效判决已对涉案房产归属及补偿作出明确处理,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需重新分割的隐匿财产。但考虑到李某处于哺乳期,经济能力受限,依据公平原则及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原则,酌情调整执行节奏。判决部分支持李某关于暂缓执行及分期支付的请求,其余驳回其重新分割房产的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生效后的执行边界,强调既判力原则。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关怀,在坚持法律原则基础上,通过执行和解或调整履行方式平衡双方利益,彰显家事审判的人文温度。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