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并进入哺乳期。因被告长期在外工作,疏于家庭照料,导致原告在孕期及哺乳期身心俱疲,且因照顾婴儿暂时中断工作,收入显著降低。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扶养义务,且在离婚时未对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的自己给予适当帮助。双方就离婚及经济帮助金额产生分歧,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由被告支付经济帮助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隐私及双方调解意愿,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庭审。原告提交了孕期医疗记录、哺乳期护理证明及收入减少的银行流水作为视听资料及书证,证明其处于特殊时期及经济困难状况。被告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经济帮助金额过高。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后,组织双方进行书面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二、被告冯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胡某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孕期、哺乳期等弱势阶段的一方,法院应依据民法典关于经济帮助的规定,结合其实际困难与对方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体现了司法对特殊时期女性权益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