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于某某婚后感情破裂,于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曹某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记录。离婚诉讼中,曹某某因遭受暴力导致身体受损,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难。双方就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金额产生争议,于某某拒绝提供经济帮助。曹某某诉请法院判令于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并主张该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性质,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及家庭暴力告诫书作为核心证据,证明其因家暴致残及生活困难事实;于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其已分割大部分共同财产,无力支付额外帮助金。法院经庭审质证,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及过错程度,对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支持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法院通过支持受害方的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有助于维护离婚案件中实质公平与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