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徐某某婚后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徐某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陈某某怀孕,徐某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主张房产归其所有并补偿陈某某。审理中,陈某某以孕期为由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后徐某某未按调解意向履行补偿义务,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争议焦点在于涉孕期特殊保护下的财产分割效力及执行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孕期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执行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前案调解书及房产登记证书等书证,核实徐某某未履行补偿款支付义务的事实,并确认陈某某处于哺乳期,符合特殊保护情形。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申请人陈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原告在诉讼中行使撤诉权,法院依法准许,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又保障弱势方权益,彰显了家事审判中的人文关怀与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