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韩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韩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争议焦点为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该房系韩某婚前由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韩某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但感情逐渐破裂。陆某主张该房产虽为韩某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分割,且因照顾未成年子女,请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或补偿。韩某辩称房屋属个人财产,拒绝分割。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陆某要求以房产归属作为抚养权判定的考量因素,双方矛盾激烈,涉及隐私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某提交了婚后银行流水、家庭支出凭证及电子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双方存在共同还贷事实及感情破裂证据。被告韩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房产证,证明房屋系婚前父母全资购买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父母全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性质,强调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家事案件时,对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隐私的保护原则,以及不公开审理的适用情形,对类似涉隐私家事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