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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胡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胡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胡某某名下,双方婚后共同居住。2021年,曾某某以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曾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主张该房产虽为父母出资,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应属共同财产,且因家暴应少分。胡某某辩称房产系父母对其个人赠与,且曾某某所述家暴情节缺乏充分证据,拒绝分割。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家暴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及家暴证据的证明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房产证、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报警回执等证据。针对物证形式的伤情照片,法院结合报警记录进行综合认定。鉴于双方对关键事实争议较大,且涉及第三人(胡某某父母)权益,法院未进行开庭质证,而是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原则上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有明确约定为共同财产。同时,强调了家暴主张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时法院不予支持,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财产权属认定的严谨性及对家暴证据标准的严格把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