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与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与被告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焦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焦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3年,焦某怀孕并进入哺乳期,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焦某主张该房产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应归其所有,并要求彭某搬离。彭某辩称该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且房屋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要求分割。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争议较大,焦某申请证人出庭证明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焦某提交了购房合同、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被告彭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家庭日常开支记录,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混同情况,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焦某与被告彭某离婚;二、位于本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归原告焦某所有,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彭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X万元;三、驳回被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若无明确约定为共同所有,结合特殊情节(如孕期保护),倾向于认定为个人财产或适当多分,体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保护,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