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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系夫妻,冯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胡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二审均判决不准离婚。胡某某不服,以离婚时未获经济帮助为由申请再审。胡某某主张其婚后全职照顾家庭,导致劳动能力减弱,且目前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冯某某给予经济帮助。冯某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且胡某某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婚姻背景下,离婚时一方是否符合“生活困难”及“经济帮助”的适用要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再审期间,胡某某提交了低保证明、无房证明及社区出具的困难情况说明,并申请对家庭贡献进行鉴定,但法院认为鉴定非必要。冯某某提交了其军人津贴收入证明及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法院重点审查了胡某某提交的证据形式及其证明力,结合原一、二审卷宗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复核。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边界。即便一方在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庭义务,若其离婚后并未陷入绝对生活困难,或已有足够财产保障基本生活,则不支持经济帮助请求。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严格审查再审申请,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