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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曾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曾某系夫妻,曾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于曾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该房产登记在曾某名下。因长期分居及性格不合,麻某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该拆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曾某主张房屋系父母对其个人赠与,且因军人身份享有特殊保护;麻某则提交录音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为赠与双方,且房屋婚后进行了共同装修与还贷。法院需厘清军人婚姻保护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界限。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庭审中,原告麻某提交了双方关于父母出资性质的录音(视听资料)及装修付款凭证;被告曾某提交了拆迁安置协议及军人身份证明。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证据采信情况及法律适用准确性,围绕房产性质及军人婚姻特殊性展开辩论,最终促成双方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涉案拆迁安置房归被告曾某所有,曾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麻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二十万元;3. 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互不追究对方过错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若未明确约定仅赠与一方,仍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公平分割财产原则的平衡,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调解示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