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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韩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韩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韩某因长期沉迷赌博且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家庭积蓄耗尽,陆某独自承担子女抚养及家庭日常开支,生活陷入困境。离婚诉讼中,陆某主张韩某虽有一定收入,但因其过错行为导致家庭财产大幅减损,且陆某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方面负担较多义务,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韩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韩某辩称其收入主要用于偿还个人赌债,无多余财产可供帮助,且陆某具备劳动能力,不应适用经济帮助。双方对陆某是否真正陷入生活困难及韩某的经济能力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子女抚养支出凭证及韩某赌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明其生活困难及韩某过错。被告韩某提交了个人收入证明及债务清单,否认具备帮助能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陆某离婚后的生活状况及韩某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边界,强调“生活困难”需达到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程度。同时,在存在重大过错情形下,法院需综合考量过错赔偿与经济帮助的关系,避免重复救济或责任失衡,为涉过错离婚案件中的弱势方权益保护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