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婚后共同购置一辆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诉讼中查明,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对车辆归属及动产分割存在争议,刘某主张因王某过错应多分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第三人对该车辆抵押权的异议,使得财产分割更为复杂。双方未能就分割方案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车辆登记证、动产购买凭证及证明被告过错的证据;被告提交财产清单及反驳意见。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物证及书面材料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车辆所有权及过错赔偿金额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涉案车辆归原告刘某所有,刘某补偿王某车辆折价款;2. 其他动产按清单分割;3. 被告王某向原告刘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若干元;4. 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诉前调解在家事纠纷中的高效解纷功能。在存在过错情形下,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既保护了无过错方权益,又促进了家庭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