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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张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后感情渐淡。2021年起,张某某多次在酒后对何某某实施肢体暴力,并伴有言语侮辱。何某某为固定证据,在卧室隐蔽处安装摄像头,录制到张某某持物追打及破坏家具的视听资料。因不堪忍受暴力,何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张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依据家务劳动补偿及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务补偿款。张某某承认部分暴力行为但辩称系家庭纠纷,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手机录制的家庭监控视频作为核心视听资料证据,证明被告实施家暴及过错事实。被告张某某质证时对视频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情节轻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重点审查了家暴行为与离婚损害的因果关系及家务劳动贡献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三、被告张某某向原告何某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四、被告张某某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5,000元;五、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受害人通过隐蔽录音录像获取的证据效力认定标准。法院在支持家务劳动补偿的同时,结合家暴过错情节判定损害赔偿,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