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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位于某市的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被告名下,但首付款及后续还贷主要来源于原告婚前个人积蓄及婚后共同收入。2022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起诉离婚,主张分割该房产,并要求被告支付过错损害赔偿。被告承认过错事实,但认为房产主要登记在其名下且其父母曾协助装修,主张多分财产。双方对房产现值及过错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案件涉及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同认定及过错方少分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行为及原告对房产的贡献。被告提交了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其对房屋维护有贡献。双方围绕房产分割比例及过错赔偿金额进行了举证质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被告张某某所有,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三、被告张某某另行向原告胡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四、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法院在调解或判决时可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适当调整财产分割比例并支持损害赔偿请求。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隐私与实质正义并重的理念,通过调解高效化解矛盾,维护家庭伦理与社会稳定。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