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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曾某某婚后,曾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曾某某存在过错,判决准予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判令曾某某向生活困难的博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因曾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博某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对帮助金的具体数额及计算依据产生争议,博某某申请对曾某某的隐匿财产进行鉴定,以核实其履行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保护,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博某某提交了生效离婚判决书、曾某某的财产线索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产鉴定意见,主张曾某某具备履行能力但恶意逃避。曾某某辩称经济帮助金数额过高,且自身亦面临经济困境,请求调整执行标的。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结合双方实际生活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部分支持博某某的执行申请。鉴于曾某某确有部分履行能力但非全额,且考虑到其后续生活保障,本院裁定曾某某在限期内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驳回博某某其余执行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在执行阶段的认定标准,平衡了弱势方权益保护与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通过引入财产鉴定,强化了执行透明度,为涉家暴案件中经济帮助金的执行提供了参考范例。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