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张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张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张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张某某名下。后因感情破裂,博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虽由男方父母出资,但系婚后取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并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父母婚后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结婚证作为物证,证明出资时间及婚姻存续状态;被告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父母出资声明,主张房产归属。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释明涉军婚姻保护原则及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涉案房产归被告张某某所有,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原告博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3. 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互不追究对方过错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父母婚后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规则,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配偶财产权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既维护了军队稳定,又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情理法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