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徐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徐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张某某发现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遂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财产分割及过错损害赔偿。双方对一辆登记在徐某某名下的越野车及若干动产归属存在争议。徐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离婚,但张某某提交了徐某某与他人不正当交往的电子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作为证据。经法院多次调解未果,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的财产确认环节,双方就车辆折价款及动产分配达成初步意向,但需司法确认以保障执行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当事人意愿,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车辆购买资金来源。被告徐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军人身份对财产分割的影响。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确认了过错事实及财产状况,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双方离婚;2. 登记在徐某某名下的越野车归徐某某所有,徐某某向张某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15万元;3. 其他动产按清单各自所有;4. 徐某某因过错行为,额外向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过错损害赔偿金共计5万元;5.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法定过错,非军人配偶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及公平财产分割。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有效证明了过错事实,体现了司法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婚姻自由、公平原则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