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争议房产系刘某某婚前由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但感情逐渐破裂。2023年,谭某某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为刘某某婚前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实为刘某某个人工资账户扣款,但谭某某误认为是共同财产)及进行了装修,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及装修残值。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争议。法院审理查明,该房产无共同还贷情形,装修价值经鉴定较低,且谭某某未能证明存在法定共同财产分割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谭某某提交了房产登记信息、装修合同及银行流水,并申请对房屋现值及装修残值进行司法鉴定。被告刘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父母出资证明,反驳原告关于共同还贷的主张。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确认房屋无共同还贷事实,装修残值微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父母全资购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性质,即便婚后有轻微共同生活投入,若无明确约定或法定共同还贷情形,不改变其个人财产属性。裁判体现了对婚前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通过不公开审理维护了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