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0年起,周某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谭某某实施言语侮辱及肢体暴力,导致谭某某身心受损并留下就医记录。2023年,谭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本市朝阳区的房产分割。该房产系婚后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周某某名下。周某某辩称该房部分资金来源于其父母资助,应属个人财产,且因存在家暴行为,谭某某在分割时应少分或不分。谭某某则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均等分割,并因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子女抚养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谭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及房产购买合同、付款凭证等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房产共同出资情况。被告周某某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主张父母出资性质。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对家暴证据予以采信,对房产性质进行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位于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原告谭某某所有,谭某某向周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周某某向原告谭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被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无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中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据家暴证据,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评价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