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马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马某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产,登记于马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马某擅自将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并转移部分存款至境外账户。林某发现后诉请离婚并主张分割财产。马某辩称交易系正常市场行为,否认隐匿转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马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林某提交银行流水、房产交易合同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意见,证明交易价格异常及资金流向。马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转的合理性与交易背景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林某与马某离婚;二、确认马某擅自转让房产及转移存款的行为构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三、涉案房产折价款及被转移存款总额由林某分得70%,马某分得30%;四、马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林某相应款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即使进入再审程序,法院仍可依证据认定过错行为。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人情,通过倾斜分割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对遏制恶意转移财产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