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经济帮助与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系中国籍,被告系外籍人士,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长期在外工作,原告独自承担家庭照料义务。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并依据《民法典》请求经济帮助及过错损害赔偿。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过错认定难点,争议焦点在于视听资料证据效力及经济帮助的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被告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境外酒店监控录像片段(视听资料)及银行流水,证明被告过错及财产转移事实。被告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重点围绕损害赔偿金额及财产分割比例进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位于本市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作为过错证据的采信规则,并体现了司法对无过错方及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倾斜保护。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涉外家事纠纷,兼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