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蒋某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蒋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于某在孕期及哺乳期期间,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子女照料义务,导致职业发展受限。现双方感情破裂,于某诉请离婚,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并要求确认婚姻存续期间以蒋某名义所借20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蒋某认可离婚,但辩称该债务系其个人经营亏损所致,与家庭无关,且于某未尽家庭义务,拒绝支付补偿。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家务贡献认定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隐私及特殊情节,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于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疗记录及家务支出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其承担主要家务及债务用于家庭。蒋某提交银行流水,主张债务流向经营性账户。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存在争议。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蒋某离婚;二、婚生女由蒋某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确认涉案2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四、蒋某于某家务劳动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于某。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哺乳期等特殊阶段,对承担主要家务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裁判尺度,并合理划分了名义上由一方举债但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劳动价值的认可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