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董某离婚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董某婚后感情渐淡,韩某在哺乳期提出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存在争议,其中涉及董某父母遗留房产的析产问题,韩某主张该房产部分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此外,韩某因照顾婴儿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董某给予经济帮助。董某认可离婚,但拒绝分割房产及提供经济帮助,认为韩某有劳动能力。本案核心在于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及继承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韩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房产登记信息及收入证明等书证,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哺乳期状态及财产状况。董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及父母遗嘱复印件作为反驳证据。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韩某与董某离婚;二、涉案房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予以分割,韩某分得30%份额;三、董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韩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涉及继承析产的复杂财产分割,法院应依法厘清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同时,彰显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及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体现了经济帮助制度在平衡双方利益、保障弱势方基本生活权益方面的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