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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张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女)与张某某(男,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张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2022年,胡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张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适用《民法典》第1081条,要求严格限制离婚。胡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张某某长期存在家庭冷暴力及与他人暧昧行为,构成重大过错,请求分割房产并主张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军人婚姻需特别保护,且证据不足以认定法定过错,判决不准离婚。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胡某某重点围绕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进行质证,主张一审对过错事实认定不清。被上诉人张某某坚持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立场。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形成的完整链条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准予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二、涉案拆迁安置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酌情分割,胡某某分得60%份额;三、支持胡某某部分损害赔偿请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四、驳回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配偶合法权益。同时,确立了电子数据在证明家庭冷暴力及过错中的证据效力,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