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位于某市的一套商品房内,该房产系彭某某婚前首付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022年,王某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该房产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部分。被告辩称房产属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对房产现值及还贷金额存在较大争议,且被告曾私自转移部分家庭存款,原告提供了相关银行流水及录音证据予以佐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房屋评估报告、婚后还贷银行流水及被告承认转移财产的视听资料;被告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凭证。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共同还贷补偿计算及视听资料真实性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被告彭某某所有,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人民币15万元;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个人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的财产分割规则,特别是对于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依法予以少分或不分,体现了保护无过错方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