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董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董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董某名下。邓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董某则提交电子聊天记录,主张该款项系其父母对个人的赠与。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本案不宜公开审理。邓某在一审败诉后提起再审,主张原审对电子证据采信不当,且未充分考量女方在哺乳期及育儿中的贡献,请求重新分割房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过程中,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电子数据真实性展开激烈辩论。邓某申请对董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其系伪造或断章取义;董某则强调聊天记录中父母明确表示出资为赠与个人的意思表示清晰。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形成时间,并结合庭审调查情况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邓某的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父母出资购房且存在电子证据争议时,法院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及证明力的审查标准。同时,体现了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前提下,对家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程序的规范适用,强调了证据规则在复杂财产分割中的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