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申请执行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麻某某离婚纠纷案经生效判决确认财产分割方案后,进入执行程序。争议焦点在于一套由麻某某父母在婚后部分出资购买的房产。赵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麻某某名下,但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且麻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重新分割并主张损害赔偿。执行过程中,赵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麻某某父母曾口头承诺该出资为共同赠与,并指出麻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转移财产迹象。麻某某辩称父母出资系对其个人的赠与,且离婚判决已对财产作出终局性处理,拒绝配合过户及支付折价款。双方对房产性质及过错赔偿的执行范围存在根本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听证,仅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原生效判决书及执行异议申请进行裁判。赵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试图证明父母出资性质及麻某某过错;麻某某则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及离婚判决书,主张执行标的已确定。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及原判决既判力范围,认定原判决对房产分割已作明确,执行阶段不宜重新实体审理,但对过错赔偿部分的执行依据进行了形式审查。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裁定:对于要求重新分割房产的请求,因原生效判决已对该房产归属及折价补偿作出明确判决,执行程序中不予处理,驳回该部分执行申请;对于依据原判决确定的麻某某过错损害赔偿金,裁定继续执行,责令麻某某限期支付相应款项。其余执行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执行程序中,对于原判决已决事项不得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实体再审的原则,维护了司法既判力。同时,区分了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的执行依据,提示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应严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主张权利,避免混淆不同性质的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