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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司高管之便,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额资金通过虚构债务及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向周某某披露。周某某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调取银行流水,发现多处异常转账。李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及正常家庭支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双方就隐匿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比例产生重大争议,周某某主张李某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要求少分或不分给李某某相应份额,并主张离婚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质证,主要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审查。周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公司财务报表及证人证言,证明李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李某某提交了部分还款凭证及证人证言,主张款项用途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的合理性及李某某举证责任的履行情况,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被告李某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在分割剩余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李某某少分,周某某多分;三、鉴于周某某离婚后生活困难,李某某应给予周某某适当经济帮助;四、驳回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同时,法院在再审书面审理中严格审查证据链,对“经济帮助”与“财产分割”的适用进行了精准界定,为处理涉财产隐匿及离婚经济帮助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