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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朱某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朱某某名下。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焦某某所有,但朱某某拒不配合办理过户。因涉及未成年子女居住权益,焦某某诉请法院确认产权并强制过户。诉讼中,双方对房屋现值存在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朱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部分出资,应视为对其个人赠与,主张仅分割一半产权。焦某某则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剩余款项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且离婚协议已对财产分割作出终局性安排,朱某某无权反悔。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申请立案执行。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焦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屋产权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还款流水。朱某某提交了父母转账凭证及异议申请书。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确认房产归属及价值。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归焦某某所有;二、朱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焦某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朱某某的其他异议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朱某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约束力,即使未办理过户,一方亦不得随意反悔。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居住利益时,法院优先保障协议履行,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契约精神的统一,为类似房产过户执行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