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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邓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邓某婚后感情渐淡,邓某长期存在家暴及婚外情行为,构成重大过错。离婚诉讼中,刘某主张邓某应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及经济帮助。刘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邓某过错及自身因照顾家庭导致就业能力减弱、生活困难。邓某辩称已分割财产,无需额外帮助。争议焦点在于过错赔偿与经济帮助的认定及数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维持原判后进入调解程序。法院组织双方公开开庭调解。刘某重点出示了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医疗病历及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以佐证邓某的过错行为及自身经济困境。邓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赔偿金额存在分歧。法官围绕证据链完整性及法律规定进行释明,促使双方理性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邓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及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三万元;三、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在认定过错及经济帮助需求中的证明力。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过错方责任与弱势方保障,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妇女权益与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