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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购置位于本市的核心地段房产一套。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某发现王某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夫妻共同存款大额转出至其亲属账户,并试图通过虚假债务协议掩盖资金流向。张某某认为王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财产权益。双方因感情破裂及财产分割问题产生激烈争议,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房产并追回被隐匿的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电子数据取证,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异常资金转移行为。被告王某某虽对部分转账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合法合理的资金用途证明。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组织双方就财产核查及分割方案进行多轮磋商,重点围绕隐匿财产的认定及房产价值评估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位于本市的核心地段房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张某某需向王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王某某此前隐匿的存款部分,在分割时予以少分,最终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双方同意按此协议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本案调解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电子数据在认定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中的关键证据效力。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资金流向,有效遏制了离婚诉讼中的恶意逃债与侵吞财产行为,彰显了法律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对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证据认定与财产分割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