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黄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黄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位于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于黄某名下。2022年,于某发现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向婚外异性大额支出,遂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黄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部分出资,应属个人财产或按出资比例分割。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债务承担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于某提交房产证、银行流水及微信电子数据截图,证明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及被告存在过错。被告黄某提交父母转账记录及购房合同,主张部分出资性质。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资金流向,结合双方陈述,对争议焦点进行书面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位于市中心的商品房归原告于某所有,于某向被告黄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三、驳回被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共同购房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法院在分割财产时,综合考虑了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存在重大过错方的少分财产进行了示范,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