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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赵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因产后身体虚弱及照顾婴幼儿需要,长期居家无固定收入。王某某虽工作稳定,但长期忽视家庭义务,且拒绝承担家庭日常开支。2023年,赵某某以生活困难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要求王某某提供离婚经济帮助。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争议,赵某某主张由自己抚养,并强调其在孕期及哺乳期对家庭的特殊贡献及当前经济困境。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社区出具的居住及收入情况证明,并申请两名邻居作为证人出庭,证实原告长期居家照顾幼儿且被告未尽扶养义务的事实。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已支付部分生活费。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赵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孕期、哺乳期或产后恢复期,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且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法支持其经济帮助请求。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女性群体的特殊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