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彭某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婚后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彭某某名下。婚后彭某某父母出资装修并支付部分首付,主张该出资为借款。沈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双方育有一未成年子女,沈某某主张抚养权。彭某某提交录音证据,称沈某某承认房产归其个人所有。一审法院认定房产为共同财产,但鉴于父母出资性质不明及子女抚养因素,判决房产归彭某某,彭某某补偿沈某某。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对父母出资性质认定错误,且分割比例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视听资料,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沈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父母出资时间点在婚后,主张为赠与或共同债务;被上诉人彭某某提交庭审录音,主张沈某某曾口头承诺房产归其个人。合议庭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证明力,结合出资凭证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三、鉴于彭某某父母出资系婚后且无明确借款约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考虑到彭某某父母贡献较大,酌情调整分割比例,房产归彭某某所有,彭某某向沈某某支付房屋价值60%的折价款;四、驳回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性质认定的裁判规则,强调在无明确约定情况下,婚后出资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在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及贡献大小,平衡各方利益,体现司法公正与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