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马某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马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马某某长期在国外工作,双方聚少离多。2022年,孙某某发现马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并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孙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因长期照顾家庭及子女,请求经济帮助,并要求马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马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否认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且认为孙某某主张的经济帮助缺乏依据。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过错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过错证据的效力及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及证人证言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被告过错及自身家务贡献。被告马某某提交了境外收入证明及反证材料。二审期间,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财产分割达成初步意向,法院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二、被告马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并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八万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四、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长期承担家务劳动一方的经济帮助请求及过错损害赔偿的支持标准。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护了无过错方及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又高效解决了涉外家事纠纷,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家庭中实质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