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于张某名下。婚后不久,张某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于于某孕期期间实施家庭冷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张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房产及损害赔偿。张某辩称房产系其父母部分出资,应属个人财产,且否认过错事实。因于某处于哺乳期,法院在审理中重点考量了妇女权益保护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房产分割及过错赔偿进行实质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于某提交了张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医院孕期诊断证明及邻居关于张某长期缺席家庭生活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张某存在过错及感情破裂事实。张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房产价值评估及过错赔偿金额展开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双方离婚;2. 涉案房产归原告于某所有,于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张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3. 被告张某一次性支付原告于某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4. 婚生女由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成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以及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无过错方的倾斜原则。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障了妇女合法权益,又减少了诉讼对抗,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具有典型的家事审判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