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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冯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位于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冯某某名下。2018年,冯某某父母出资为二人购买第二套房产,登记在冯某某个人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冯某某多次对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周某某身心受损。2023年,周某某起诉离婚,主张第一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第二套房产虽登记在冯某某名下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亦应分割。冯某某辩称第二套房产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周某某存在过错,请求少分或不分财产。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债务承担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原告周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银行转账流水,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父母出资事实;被告冯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房产证,主张第二套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家暴证据效力展开质证,法院对书面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二、位于市中心的商品房(第一套)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冯某某所有,冯某某向原告周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三、位于郊区的房产(第二套)认定为冯某某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归冯某某所有,原告周某某无权分割;四、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时的性质认定规则,同时体现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司法导向,对处理涉家暴及父母出资房产分割具有典型参考价值。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