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张某某婚后感情破裂,高某某在哺乳期提出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及存款分割存在争议,张某某主张该房产系其父母出资购买,属个人财产,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及转账记录。高某某则主张该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且自己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张某某给予适当帮助。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分割财产,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高某某遂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对经济帮助认定错误,未充分考量其哺乳期特殊困境及财产贡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高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日常开销凭证及证人证言,旨在证明其生活困难及经济帮助必要性。被申请人张某某提交了房产登记信息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反驳经济帮助请求。法院重点围绕《民法典》第1090条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结合双方财产状况及特殊情节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再审审查阶段,原告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化解矛盾的理念。同时,案件事实部分厘清了离婚经济帮助与财产分割的区别,提示当事人应准确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