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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赵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赵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赵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赵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023年,吴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审理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存在较大分歧,且因情绪激动多次发生言语冲突。吴某主张赵某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赵某则坚持房产系父母赠与个人,拒绝分割。鉴于双方矛盾激化且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案件审理重点在于厘清父母出资性质及子女抚养安排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且双方均同意通过书面方式解决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吴某提交了房产证、银行转账记录及子女出生证明等书证,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被上诉人赵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赠与协议草案,主张为个人财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上述书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结合一审卷宗材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法院释法析理,吴某认识到诉讼成本及对孩子成长的影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复杂财产分割的家事案件中,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原告撤诉虽未形成实体判决,但反映了家事案件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有助于减少对抗,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