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当事人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审理期间查明,李某正处于哺乳期,且因长期照顾婴幼儿导致职业中断,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张某虽有一定积蓄,但主张李某具备劳动能力,拒绝提供经济帮助。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产生争议,李某特别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要求张某在离婚时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以保障其及婴儿的基本生活需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李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证明、无收入流水及子女出生证明;被告张某提交了银行存款凭证及房产证明,并申请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司法审计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确认了双方财产状况及李某的经济困难事实。双方围绕李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标准及帮助数额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处于哺乳期且无收入来源的一方有权请求经济帮助。法院结合鉴定意见与特殊生理时期,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人文关怀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