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邓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被告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该房产。被告辩称房产登记在其父母名下,属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对房屋现值及产权归属存在重大分歧,原告申请司法评估以明确财产价值,争议焦点集中于涉家暴情形下,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如何公平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诉前调解。原告提交了报警记录、验伤报告及房屋评估鉴定意见,证明家暴事实及房产价值;被告提交了购房合同及拆迁安置协议,主张房屋权属。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房产分割比例及家暴损害赔偿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二、涉案拆迁安置房归被告邓某某所有,被告邓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被告邓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双方就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事宜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对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分割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调解结案既高效解决了财产争议,又体现了对家暴受害者的司法保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