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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李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因李某长期酗酒且对家庭未尽义务,双方感情破裂。吴某在孕期及哺乳期独自承担育儿及家务,经济来源单一,生活陷入困境。离婚诉讼中,双方就共同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吴某主张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且目前无固定收入,请求李某给予经济帮助。李某辩称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拒绝提供额外经济帮助,认为吴某具备劳动能力。本案核心在于认定吴某在婚姻中的特殊贡献及当前困境,以及李某是否具备帮助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吴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独自照料婴儿及承担主要家务的事实,以及其目前无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据。被告李某提交了部分银行流水,试图证明其具备帮助能力但拒绝支付。法院重点审查了吴某在哺乳期及育儿期间的实际付出与经济状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哺乳期或孕期、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且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支持其经济帮助请求。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强调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及婚姻中的互助义务,对平衡离婚时双方利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