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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于双方名下。2019年,于某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高某通过私人侦探获取了于某与第三者多次出入酒店及亲密互动的视频资料。2023年,高某以于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损害赔偿。于某辩称感情破裂系性格不合,否认过错事实,但无法提供反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房产分割比例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转入审判程序。庭审中,原告高某提交了关键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于某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被告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行为未导致感情彻底破裂。法院经审查,确认视听资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被告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离婚;二、位于某市中心的夫妻共同房产归原告高某所有,高某需向于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三、被告于某向原告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无过错方有权依据民法典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对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体现了对婚姻忠实义务的维护,为类似案件中过错行为的举证与赔偿标准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