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麻某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麻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陈某某名下。2021年,陈某某在未告知麻某某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转移大部分房款。麻某某发现后,主张该房屋虽登记在陈某某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售房款及剩余财产。陈某某辩称房屋系其个人婚前积蓄首付,婚后贷款由个人收入偿还,且出售行为系为家庭子女教育支出,拒绝分割。双方因房产归属及售房款分配产生激烈争议,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房屋购买资金来源及售房事实;被告麻某某提交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账户流水及子女抚养支出凭证,主张房屋为婚后共同财产。双方围绕房屋性质认定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举证质证。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转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屋售房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为人民币三百万元;二、被告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一百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同时,对于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在分割时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体现了公平原则及对家庭弱势方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