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韩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中国籍)与被告韩某(外籍)于2015年在我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长期分居,感情逐渐破裂。2023年,彭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鉴于韩某长期居住在国外,且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较大分歧,彭某主张其在婚姻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且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请求经济帮助。本案涉及涉外婚姻管辖权及离婚后的经济帮助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彭某是否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及具体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被告居住在国外,送达程序复杂,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法院继续通过书面审查卷宗材料。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家庭开支记录及房产证明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其家庭贡献及生活状况;被告提交了境外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抗辩其已提供足够生活保障。双方均认可离婚事实,但对经济帮助数额争执不下,法院组织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离婚;二、被告韩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彭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已另行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承担较多家庭义务或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法支持其经济帮助请求。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外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高效解决了家庭纠纷,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涉外家事审判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