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朱某婚后共同购置一辆奥迪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离婚诉讼中,于某主张车辆系其个人出资购买,应归其所有并补偿朱某;朱某则主张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均分。争议焦点在于车辆权属认定及动产分割方案。双方对车辆登记信息及出资流水存在分歧,且涉及第三人代持嫌疑。一审法院认定车辆为共同财产,判决平分价值。于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未查清实际出资来源,请求改判车辆归其所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上诉人于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购车发票及第三人证言作为新证据,证明主要出资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被上诉人朱某质证认为转账系借款而非赠与,并提交车辆保险单及日常使用记录,主张车辆为婚后共同生活所用。合议庭对双方提交的物证及书证进行了全面质证与认证,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车辆实际控制情况。
判决结果
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奥迪轿车归上诉人于某所有,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朱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三、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高价值动产如车辆,若一方能证明主要出资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法院可酌情判定财产归出资方所有,但需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与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原则的结合,为类似复杂财产分割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