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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焦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焦某主张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部分股权收益,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彭某辩称该收益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继承所得,且因照顾子女及家庭付出较多,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焦某应给予适当补偿。双方对财产性质及经济帮助金额争议较大,彭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明资金流向,焦某则质疑其真实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双方围绕股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展开质证。焦某申请对彭某提供的银行流水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并结合其他书证综合认定证据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离婚案件中,法院对“离婚经济帮助”与“财产分割”的区分适用。同时,确立了电子数据在财产隐匿认定中的审查标准,强调需结合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保护与证据规则严谨性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