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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申请执行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蒋某婚后共同经营一家科技公司,蒋某持有公司60%股权。婚姻存续期间,林某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原判决已解除婚姻关系,但就股权分割及对应投资收益未达成一致。蒋某主张股权归其所有,仅补偿林某部分现金;林某认为股权增值巨大,要求依法分割股权或折价款。因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及家庭隐私,且林某需照顾婴儿,双方对具体分割方案争执不下,林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原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判项,要求确认股权分割比例及支付相应款项。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公司商业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林某提交了原离婚判决书、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近期审计报告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股权现状及增值情况;蒋某提交了公司财务报表,主张部分收益为未分配利润,不应立即分割。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股权价值的真实性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林某的申请执行请求。裁定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支付股权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并协助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适用),以保障林某在哺乳期内的合法权益及子女抚养安排的经济基础。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执行阶段,对于股权等复杂资产的处理原则,特别强调了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形下,法院应优先保障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与实质公平。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