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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胡某离婚经济帮助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胡某婚后育有一女,胡某在哺乳期内因身体原因长期居家照顾子女,无固定收入。婚姻存续期间,邓某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张某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及子女教育,共计二十万元。后双方感情破裂,邓某起诉离婚并要求胡某共同承担该笔债务。胡某辩称该债务虽用于家庭,但其无经济来源,若承担债务将导致生活困难,且邓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时经济帮助义务的认定及哺乳期妇女债务承担能力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邓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及借条,主张债务真实性;胡某则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证实借款用途及邓某对家庭财务的控制情况,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以佐证其哺乳期及健康状况。双方围绕债务性质及经济帮助金额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邓某与胡某离婚;2. 婚生女由胡某抚养,邓某按月支付抚养费;3. 确认涉案二十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邓某负责偿还,胡某不承担清偿责任;4. 邓某一次性支付胡某经济帮助款五万元,以弥补其离婚后的生活困难。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无异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了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女方处于哺乳期且无经济来源的特殊情形下,法院通过调解明确由经济优势方承担债务并提供经济帮助,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