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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麻某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麻某婚后,刘某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子女抚养义务,麻某则专注于事业发展。婚姻存续期间,麻某多次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刘某身心受损。刘某认为自己在家庭中付出较多,且遭受家暴,遂诉请离婚并要求麻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及损害赔偿。双方对财产分割及补偿金额存在重大分歧,刘某主张麻某隐匿部分财产,并提交相关视听资料佐证其主张及家暴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案件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庭审中,原告刘某提交了记录家暴过程的视听资料及家务劳动相关证据,被告麻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对部分财产归属提出异议。法院重点围绕家务劳动贡献度及家暴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麻某离婚;二、被告麻某向原告刘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家务劳动补偿与损害赔偿可并行主张。法院通过审查视听资料认定家暴事实,并依据民法典肯定全职家务方的经济价值,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公平原则,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